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純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人仁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小字第七四
五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人於上訴狀漏未蓋用「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且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並
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