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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純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人仁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小字第七四 五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於上訴狀漏未蓋用「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且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並 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