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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石人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八年度 北小字第七四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