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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8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863號 原   告 探險戶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璋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萬里企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萬里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