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863號
原 告 探險戶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坤璋
一、原告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萬里企業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萬里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伍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