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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8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863號 原   告 探險戶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璋 被   告 萬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偉華 訴訟代理人 楊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