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975號
原 告 瘋狂概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國澐
訴訟代理人 高少白
被 告 阮奕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
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
之規定。但
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 萬1306元,係小額事件,而本
件原告為法人,兩造間雖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
但屬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9 規定,本件
合意管轄約定條款應予排除適用。又查,被
告設籍桃園市桃園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足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 臺北市○
○○路○段○○○ 巷○ 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