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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小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975號 原   告 瘋狂概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澐 訴訟代理人 高少白 被   告 阮奕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用第12條或第24條 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 萬1306元,係小額事件,而本 件原告為法人,兩造間雖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 但屬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9 規定,本件合意管轄約定條款應予排除適用。又查,被 告設籍桃園市桃園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 臺北市○ ○○路○段○○○ 巷○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