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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建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消防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小字第2號 原   告 北大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雲 訴訟代理人 徐瑋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倫設計、吳文環間給付消防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