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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建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小字第3號 原   告 大樣六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烊 訴訟代理人 林政道 被   告 高大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