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建小字第3號
原 告 大樣六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子烊
訴訟代理人 林政道
被 告 高大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被告
戶籍謄本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