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建小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小字第5號 原   告 林偉忠 被   告 宇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被告之營業處所係在桃園市 龜山區,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且稽諸原告提 出之租賃機械請款單上亦無關於被告給付工程款之債務履行 地有何約定,是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