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建小字第5號
原 告 林偉忠
被 告 宇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天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被告之營業處所係在桃園市
龜山區,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且稽諸原告提
出之租賃機械請款單上亦無關於被告給付工程款之債務履行
地有何約定,是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