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榮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秉弘
訴訟代理人 李宜誼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威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八
年度北建簡字第二五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
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參仟參佰捌拾柒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