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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建簡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3號 原   告 鄭宏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亞福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亞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