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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建簡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6號 原   告 叡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晋國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柒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