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7號
原 告 凡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達煥
訴訟代理人 許秀華
被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所訂立之工程
承攬合約三、約定事項10.:「本
合約有關爭議事項...,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
支付命令卷第9頁),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