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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建簡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7號 原   告 凡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煥 訴訟代理人 許秀華 被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工程承攬合約三、約定事項10.:「本 合約有關爭議事項...,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9頁),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