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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建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宇田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語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石利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