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宇田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語如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香港商石利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2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