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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建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香港商石利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 訴訟代理人 沈秀琴       童閔崧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宇田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語如 訴訟代理人 陳村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 9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款亦有明定。 二、反訴被告即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於民國108 年 5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108 年5 月20日 始具狀提起反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反訴自合法,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 附麗,爰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