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香港商石利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澤
訴訟代理人 沈秀琴
童閔崧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宇田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語如
訴訟代理人 陳村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反訴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被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
訴訟標的必須
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
9 條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款亦有明定。
二、反訴被告即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於民國108 年
5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108 年5 月20日
始具狀提起反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
,
本件反訴自
非合法,
爰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
失所
附麗,爰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