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038號
原 告 訊光科技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麗琴
上列原告與
被告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