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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0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038號 原   告 訊光科技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