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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0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11號 原   告 赤驛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玖 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