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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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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0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7號 原   告 黎德明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富淞律師 被   告 黎明興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倉 訴訟代理人 陳濬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所為 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應增列 「楊富淞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應增列「陳濬理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