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7號
原 告 黎德明
訴訟
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富淞律師
被 告 黎明興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倉
訴訟代理人 陳濬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所為
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應增列
「楊富淞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應增列「陳濬理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