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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05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058號   原   告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訴訟代理人 王承紘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被   告 泰科生物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雄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05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2 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8,359 元,及自民國108 年1 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78,359 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 年4 月與原告簽立付款協議書,同意代久銘 企業有限公司(已另與原告就本件金額成立調解,但原告並 未拋棄對被告之請求)給付107 年1 月到3 月及以後之相關 貨款,但並未依協議給付,本院依兩造間之付款協議書(本 院卷第15頁)認原告之主張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