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07號
原 告 日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春綢
上列原告與
被告長城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貳拾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
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貳仟肆佰柒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