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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0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07號 原   告 日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綢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城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貳拾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 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貳仟肆佰柒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