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1號
原 告 聯鳴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嘉琳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
被 告 莊嘉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
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
兩造訂立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第十三條後段約定:「
如有涉訟時雙方合意由買賣
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此項合意不因本契約
解除契約或終止而受影響」,該買賣
標的物位於基隆市中山區
等情,有原告提出專任委託銷售契
約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
可憑,原告依前開契約所為
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