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0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1號 原   告 聯鳴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嘉琳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莊嘉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訂立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第十三條後段約定:「 如有涉訟時雙方合意由買賣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此項合意不因本契約解除契約或終止而受影響」,該買賣 標的物位於基隆市中山區等情,有原告提出專任委託銷售契 約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憑,原告依前開契約所為 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