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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0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10號 原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5,6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