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0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稅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49號 原   告 泰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碧珍 被   告 萬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稅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