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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0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72號 原   告 萊全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參仟捌佰玖拾貳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肆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