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864號
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明
訴訟代理人 汪德龍
被 告 協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台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在卷
,且本件租賃
標的物亦位於台北市內湖區(見本院卷第15頁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
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