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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0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賃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864號 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明 訴訟代理人 汪德龍 被   告 協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台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在卷 ,且本件租賃標的物亦位於台北市內湖區(見本院卷第15頁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 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