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865號
原 告 江梓維
被 告 高普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啟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
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