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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0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繕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865號 原   告 江梓維 被   告 高普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