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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08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867號 原   告 廣鈦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和 上列原告請求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經合法異議視為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查詢在卷,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