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867號
原 告 廣鈦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和
上列原告請求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
聲請支付命令經合法
異議視為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查詢在卷,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