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902號
原 告 赤驛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雋偉
被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
上訴,未依繳納裁判費,
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者,縱經該當事人
聲請訴訟救助,
如其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並由
聲請人對於駁回訴訟救助聲
請之裁定提起
抗告,亦無阻卻法院限期命補正裁定之效力。
故當事人倘不依限補正,法院自得以其訴或上訴為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479 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
月16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雖另聲請
訴訟救助,
惟經本院於108 年7 月31日以108 年度北救字第
9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固提起抗告,惟依上述說明,並
無阻卻法院限期命補正裁定之效力,當事人倘不依限補正,
法院自得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況該訴訟救助已經本
院於108 年10月23日以108 年度簡抗字第71號裁定抗告駁回
確定。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等件附卷
可參,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