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988號
原 告 酈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鈞達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
連星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麗貞即象牙紅冰菓店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因
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玖拾陸萬元,應繳
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玖仟玖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