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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0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988號 原   告 酈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鈞達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連星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貞即象牙紅冰菓店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因 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玖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玖仟玖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