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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1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110號 原   告 普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武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肆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 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肆佰陸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