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110號
原 告 普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武雄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肆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
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肆佰陸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