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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1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0號 原   告 亦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捷應用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 拾萬陸仟壹佰陸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 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