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2號
原 告 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勝雄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蔡秉叡律師
李玟旬律師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奕
臻核發
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肆仟肆
佰元,應繳
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壹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