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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1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2號 原   告 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雄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蔡秉叡律師       李玟旬律師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奕臻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肆仟肆 佰元,應繳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壹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