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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1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78號 原   告 豐華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秉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恒室內裝修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萬0,129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