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1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洛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蕾格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 萬參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