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洛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玉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蕾格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
萬參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