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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1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647號 原   告 天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大峰 被   告 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其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 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