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647號
原 告 天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大峰
被 告 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運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其公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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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
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