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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18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廣告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1888號 原   告  儂儂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萍 訴訟代理人  黃祈樺 被   告  藝術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語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藝術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藝術國際精品公司 )委託原告刊登廣告,原告即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提 供廣告委刊單(下稱系爭委刊單)予被告藝術國際精品公司 ,被告藝術國際精品公司則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以電郵方 式,回覆確認系爭委刊單所載之內容後進行刊登。 ㈡兩造約定被告藝術國際精品公司應給付原告之廣告報酬為新 臺幣(下同)三十六萬七千五百元(含稅),原告已依約定 完成廣告刊登,故於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開立發票向被告 藝術國際精品公司請款,經被告藝術國際精品公司簽發如附 表所示之三紙支票交付原告,詎上開支票屆期經原告提示後 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且被告藝術國際精品公司在臺灣票據 交換所的信用資訊已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 ㈢經原告屢次催討後,被告藝術國際精品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 語心始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簽立承諾保證書,載明被告 藝術國際精品公司因財務困難導致前揭交付之支票跳票,並 承諾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欠款全數支付完畢,否 則全部債務視同到期未支付,原告得對被告王語心一次求償 所有未清償之廣告款項,然被告王語心仍未能依約給付欠款 ,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等均置之不理,爰依契約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廣告委刊單影本一件、一百 零六年八月四日及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電郵往來紀錄一件、 廣告刊登資料影本一件(三頁)、電子發票影本一件、支票 影本三件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二件、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 單影本一件、承諾保證書影本一件、被告藝術國際精品公司 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及被告王語心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 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均對同一債務各負全部清償責任之事實,已據 其提出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廣告委刊單影本一件、一百零六 年八月四日及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電郵往來紀錄一件、廣告 刊登資料影本一件(三頁)、電子發票影本一件、支票影本 三件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二件、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 本一件、承諾保證書影本一件、被告藝術國際精品公司變更 登記表影本一件及被告王語心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 關證物原本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十六萬七千 五百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合 計 3,970元 附表 ┌──┬─────┬──────┬───────┬─────────┐ │編號│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 票載日期 │ 付款人 │ │ │ │ (新台幣) │ (民國) │ │ ├──┼─────┼──────┼───────┼─────────┤ │ 一 │AZ0000000 │ 122,500元 │ 107年4月30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 │ │ │ │ │山分行 │ ├──┼─────┼──────┼───────┼─────────┤ │ 二 │AZ0000000 │ 122,500元 │ 107年5月30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 │ │ │ │ │山分行 │ ├──┼─────┼──────┼───────┼─────────┤ │ 三 │AZ0000000 │ 122,500元 │ 107年6月30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 │ │ │ │ │山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