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894號
原 告 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宜菁
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景霈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
(未到)
上列
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189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9 月23日上午10時2 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
案由。
法官朗讀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5,000 元,及就附表編號一至五所
示金額
按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台幣3,4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15,000 元供
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曾向原告訂貨並簽訂
系爭協議書(本院卷第14頁)但被
告違約,積欠原告108 年4 月至6 月之貨款新台幣189,000
元,及108 年7 月至8 月貨款新台幣126,000 元(以上均含
營業稅)
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協議書及出貨單發票等為證,
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應依系爭協議書及買賣之
法律關
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