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189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894號   原   告 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宜菁   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景霈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189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9 月23日上午10時2 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5,000 元,及就附表編號一至五所 示金額按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3,4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15,000 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曾向原告訂貨並簽訂系爭協議書(本院卷第14頁)但被 告違約,積欠原告108 年4 月至6 月之貨款新台幣189,000 元,及108 年7 月至8 月貨款新台幣126,000 元(以上均含 營業稅)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協議書及出貨單發票等為證, 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應依系爭協議書及買賣之法律關 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