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93號
原 告 志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雲英
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
被 告 林泰良
上列
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193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2 月19日下午4 時33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
案由。
法官朗讀
主文:
一、被告應將營業小客車095-L7號牌兩面及行車執照乙枚返還原
告。
二、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
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兩造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書立汽車
租賃契約書,但被告違
約,依上述契約第3 條未繳租金之規定,本院認原告之主張
為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