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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193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930號   原   告 台灣塩酥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謙   原   告 盛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謙   被   告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SNG ZHIWEI JOEL)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193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10月21日上午11時52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塩酥雞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8,823 元 ,及自民國108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盛宏有限公司新台幣304,412 元,及自民國 108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3,53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823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4,412 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間簽有銷售契約但被告違約經催告拒不付款等情,已經 原告提出銷售契約、對帳單、存證信函等為證,形式審查相 符,可以採取,另依涉外民事法律用法第20條第3 項之規 定應以本國法為準據法,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五項所 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