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930號
原 告 台灣塩酥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誌謙
原 告 盛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謙
被 告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SNG ZHIWEI JOEL)
(未到)
上列
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193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10月21日上午11時52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
案由。
法官朗讀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塩酥雞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8,823 元
,及自民國108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盛宏有限公司新台幣304,412 元,及自民國
108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台幣3,53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823元供
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4,412 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兩造間簽有銷售契約但被告違約經催告拒不付款
等情,已經
原告提出銷售契約、對帳單、
存證信函等為證,形式審查相
符,可以採取,另依
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3 項之規
定應以本國法為準據法,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
二、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五項所
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