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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1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957號 原   告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豪 訴訟代理人 陳琪玲 被   告 柯姿瑀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14日下午3時44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前陳報是否同意所主 張之維修費用新台幣28萬元全部計算折舊,若不同意,即應陳報 日伸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負責維修本件車輛之證人名字及可供通知 到庭作證之地址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