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北簡字第12042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周盟春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長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