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12號
原 告 駱璋玲
被 告 晶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雅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紹琥
原告因返還股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元,應繳
裁判費
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肆仟零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