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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23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18號
原 告 蔡○諺
法定
代理人
徐香蘭
蔡友倫
被 告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宏文
追加
被告
林佳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向建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
駁回
。
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
上訴
狀。(須
按
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
如委任
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