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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2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22號
原      告  莊健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再良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00樓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悉以另案(本院民事庭109年度消字第5號)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而於該案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據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