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北簡字第12322號
原 告 莊健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3,01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