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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2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69號 原   告 子巧科學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原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秉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揪趣米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萬4,00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