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69號
原 告 子巧科學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柏原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秉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揪趣米有限公
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萬4,000元,應繳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