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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2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69號
原      告  子巧科學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原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孝賢律師
            薛祐珽律師
            張秉鈞 
被      告  揪趣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楊欽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