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2501號
原 告 敦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怡如
訴訟代理人 吳政壅
被 告 黃建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
明:「被告應將TDF-2757號營業小客車車牌0 面及行照1 枚
返還原告」,
嗣於審理時減縮為「被告應將TDF-2757號營業
小客車車牌0 面返還原告」,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
聲請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簽訂台北市計程車客
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由
被告將其所有之營業小客車靠行於原告,原告則向監理機關
申領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
牌0 面及行照1 枚,交付被告為營業使用。
惟被告未依規定
參加車輛定期檢驗,經催促不予理會,積欠罰款及管理費共
新臺幣(下同)23,270元,因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
會通知原告系爭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17條第12項規
定,應將牌照、行照繳交台北市監理處吊扣,為此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北市計程車客
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
業同業公會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催繳通知單收據
聯等件為證。被告就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
第1 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原告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
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 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 巷○ 號)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