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
原 告 巧義麵工坊即陳俊廷
原 告 勤宸食品行即許雅琴
原 告 小麵工坊義大利麵即林長生
原 告 晨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意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真慎
被 告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
(未到)
上列
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9 月27日下午2 時2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
案由。
法官朗讀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巧義麵工坊即陳俊廷新台幣76,687元、給付
原告勤宸食品行即許雅琴新台幣27,583元、給付原告小麵工
坊義大利麵即林長生新台幣167,850 元、給付原告晨圻有限
公司新台幣59,378元,及均自民國108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台幣3,6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應給付原告之金額供
擔保,
得分別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與原告間有
買賣契約,原告已依約給付貨品,但被告違
約,經原告於民國108 年5 月間開立發票向原告請款,但被
告未依約給付尚欠如主文
等情,已經原告提出銷售契約、對
帳單、統一發票等(
本件卷17頁到164 頁)為證,形式審查
相符,可以採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