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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280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   原   告 巧義麵工坊即陳俊廷   原   告 勤宸食品行即許雅琴   原   告 小麵工坊義大利麵即林長生   原   告 晨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真慎   被   告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9 月27日下午2 時2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巧義麵工坊即陳俊廷新台幣76,687元、給付 原告勤宸食品行即許雅琴新台幣27,583元、給付原告小麵工 坊義大利麵即林長生新台幣167,850 元、給付原告晨圻有限 公司新台幣59,378元,及均自民國108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3,6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應給付原告之金額供擔保, 得分別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與原告間有買賣契約,原告已依約給付貨品,但被告違 約,經原告於民國108 年5 月間開立發票向原告請款,但被 告未依約給付尚欠如主文等情,已經原告提出銷售契約、對 帳單、統一發票等(本件卷17頁到164 頁)為證,形式審查 相符,可以採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