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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28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811號 原   告 華穎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溪霖 被   告 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8 年7 月22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佐,應 認其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