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069號
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思佑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軒吉(原名林宗諺)、林美麗間請求塗銷
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陸佰參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