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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3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069號 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思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軒吉(原名林宗諺)、林美麗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陸佰參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